关于扶余市李利范案存在选择性执法、案件系诬告炮制的实名反映信
尊敬的吉林省政法委、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,松原市政法委、检察院、公安局,扶余市政法委、检察院、公安局领导:您好!
实名反映人:李兴军,身份号:222303199605284018联系电话:13404580080,住址:扶余市肖家乡,系犯罪嫌疑人李利范家属。
被反映相关人员:杨雪、王占刚、邹晓影等人。

李利范系吉林省扶余市立梅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,现因涉嫌诈骗罪被扶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,人身自由已被限制长达10个月。我们作为李利范家属,经了解全部案件背景、补贴申报全过程以及相关同类主体申报情况后,认为本案是杨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、王占刚、邹晓影等人出具虚假证言所炮制的刑事案件;李利范申报补贴行为是遵照当时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口径实施,不具备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;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明显选择性执法问题。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、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,现实名向贵各单位反映本案有关情况,恳请各单位依法监督、核查纠正。
一、 案件基本事实
2022年新冠疫情期间,扶余市立梅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,按照当时扶余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执法大队统一执行的申报口径,以360天全额申报运营补贴,该申报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,补贴款项已经发放到位。该申报口径并非李利范个人自行编造,是当时行业执行的行政操作标准。
经我方核实,扶余市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、扶余市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大量客运车辆个体经营者,申报该同类运营补贴时,申报标准、统计口径、申报方式均与立梅公司完全一致,同样通过行政审核并领取补贴。但目前公安机关仅对李利范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,其他同等情形的市场主体没有被开展调查、追究责任。
本案核心矛盾: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申报口径、完成审核拨付补贴之后,因事后审计、政策理解发生变化,将当时按照行政指引完成的申报行为认定为刑事诈骗,且只追诉李利范一人。据我方掌握线索,本案来源于杨雪捏造事实进行报案,意图追究李利范刑事责任;王占刚、邹晓影在案件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,配合诬告,干扰刑事诉讼正常进行。
二、 李利范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诈骗罪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,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手段,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。本案中,李利范不满足上述犯罪构成要件。
第一,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。案涉补贴申报标准是疫情特殊时期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、行业普遍执行的操作口径。李利范完全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申报材料,申报模式和其他取得补贴的经营主体保持一致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知晓该行业普遍申报情况,经审核签字后发放补贴,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予以认可,行政机关并未陷入错误认识,缺少诈骗罪必不可少的因果链条。
第二,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。涉案补贴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电费、保险等运营刚性开支,用于疫情期间维持公交企业存续,契合国家扶持公交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初衷,不存在个人侵占、挥霍补贴资金的情形。即便申报数据和实际运营天数存在核算出入,该问题应当归属于行政监管、财政审计整改范畴,可以通过追回补贴、行政处理方式化解,不应当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处理。将行政口径差异直接作为刑事犯罪事实,违背刑法谦抑原则,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。

三、案件办理存在选择性执法,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二条,侦查机关应当客观全面收集证实嫌疑人有罪、无罪、罪轻罪重的全部证据。
立梅公司与扶余市内其他客运、出租企业、个体经营者,面对同样疫情管控政策,使用一模一样的补贴申报口径获取补贴。如果认定李利范该申报行为属于刑法意义虚构事实、构成诈骗,那么其余同类申报主体同样应当涉嫌刑事犯罪,应当一并调查处理;反之,如果其他主体该申报行为不作刑事追责,李利范行为也应当得到同等法律评价。
现阶段办案机关只针对李利范立案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,对大量同等情形主体没有开展核查取证,没有做出任何处理。该处理方式没有合法事实与法律依据,证据收集片面,属于选择性执法,损害法律平等适用原则。
四、杨雪、王占刚、邹晓影等人涉嫌刑事犯罪,恳请依法核查追究
我方认为本案属于人为制造的案件。杨雪捏造事实向公安部门报案,意图使李利范受到刑事追究,该行为涉嫌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。王占刚等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针对案件关键情节故意出具虚假证明,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真实证据,涉嫌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;如存在为他人作假证明包庇情形,还涉嫌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。
上述行为扰乱正常司法秩序,造成公民被不当刑事追诉。依据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,对于不该立案而立案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,有关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。恳请各单位在核查李利范一案的同时,对杨雪、王占刚等人涉嫌犯罪线索予以审查
处置。
五、具体请求事项
1.请求各单位履行执法监督、法律监督职责,督促办案单位书面说明,在多家市场主体使用相同补贴申报
扶余市交通局2022年度疫情公交运营补贴相关会议纪要、申报口径文件、审核存档材料,查清当时行政执行标准,厘清案件根本性质。
2.请求对杨雪涉嫌诬告陷害、王占刚等人涉嫌伪证、包庇的线索依法审查,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,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,遏制诬告陷害、出具虚假证言妨害司法的行为,维护司法公正。
3.请求全面客观审查李利范涉嫌诈骗案件全部证据,严格区分行政合规瑕疵与刑事犯罪界限,依法公正处理本案,保障李利范合法人身权利。
我们将依法理性维权,相信各政法机关能够坚守公正,还原事实真相。所有反映内容均有相应线索材料可以
佐证,反映人愿意对本实名反映信全部内容承担法律责任,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随时提交。
此致!
吉林省政法委、吉林省公安厅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松原市政法委、松原市检察院、松原市公安局扶余市政法委、扶余市检察院、扶余市公安局
实名反映人(签字按手印):李兴军 李辉
身份证号码:222303199605284018联系电话:13404580080
2026年10月20日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