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严冬涉嫌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判决严重不公的实名反映
尊敬的吉林省政法委、吉林市政法委、吉林市法院领导:您好!
我是被告人严冬的妻子荣幸。严冬涉嫌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一案,一审被永吉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。我作为家属及利害关系人,认真研究完此案案情后,认为永吉县法院(2024)吉022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、采信证据错误、审判程序严重违法,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。为维护法律尊严,还原案件真相,现对本案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实名反映,希望能够引起领导们的高度重视,本人愿对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
一、 事实认定错误:被告人严冬无主观犯罪故意,实为诈骗受害者。
一审判决忽视了严冬是在“不明知”的情况下误买物料的客观事实,且在核心证据(物证)缺失的情况下草率定案。
1. 无主观故意,且无物证支持:公安机关指控严冬购买的物料中含有“那非类”物质,但始终未提供相关物证。相反,我方有充分证据(已提交法庭)证明严冬确实不明知该物料性质,其是被上游供货商苏伟强欺骗的,严冬本人亦是受害者。
2. 忽视庭审笔录,采信虚假供述:判决书完全忽视了庭审笔录及当庭供述。在庭审中,供货商苏伟强并未明确承认卖给严冬的是“那非类”物料。此外,苏伟强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:当律师问及为何有其他人向其转账时,苏伟强谎称是“交房款”。然而,全国各地有几十人向其转账,显然不可能均为房款。苏伟强明显是在撒谎,且其原料的真正来源及源头是谁,公安机关并未查清。法院在源头不清、供述存疑的情况下草草结案,严重违背了“事实清楚”的定罪原则。
二、 证据采信不公:将与本案无关的合法款项错误计入涉案金额。
一审判决在认定涉案金额时,错误地将多笔与本案无关的合法资金计入,导致量刑基础严重失实。
1. 上海余国平的25万元系技术转让费:该款项是余国平购买严冬的“非遗技术”转让费,与本案无关。我方持有余国平的电话录音及证明材料为证。
2. 吉林刘志学的21.63万元系无关款项:判决书将刘志学的216,300元计入涉案金额是错误的。该款项与本案无关,且刘志学并非本案当事人。我方当庭播放了刘志学的电话录音,且庭审无异议,足以证明该款项并非购买物料款,且无任何物证证明其与本案有关。
3. 13.6万元系正常售卖中药款:该款项是严冬正常销售中药的收入,笔录及庭审中均有证据证明,且无物证证明其与有毒有害食品有关。
4. 实际涉案金额被严重夸大:严冬实际用于购买涉案物料的款项仅为15万元左右,而非判决书认定的70余万元。法院将上述三笔无关款项(共计约60余万元)强行计入,导致涉案金额虚高。
三、审判程序违法:非法证据未排除,关键鉴定未进行
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,导致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丧失。
1.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草率驳回:我方提出的“排非”申请(排除非法证据)在近半年后才被告知未通过,且法院未说明任何充分理由及法律依据。更严重的是,法院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存在重大瑕疵:无法播放、无法刻录、没有声音,且疑似经过处理。我方申请法院对该光碟进行鉴定,法院既未鉴定,也未说明理由。公安机关提供的此类有重大瑕疵的证据,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。

2. 拒绝笔迹鉴定申请,程序倒置:我方依法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,法院未予准许,仅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一份“不能做”的说明。这无异于“拿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”,让侦查机关自我证明,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。
3. 证据采信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倾向: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法院依据的公安笔录存在矛盾,且与微信聊天记录不吻合。在笔录与聊天记录冲突时,依法应以客观的聊天记录为准。然而,法院却选择性地采纳有利于定罪的证据,完全无视客观矛盾,这是典型的“有罪推定”,严重违反法律规定。
综上所述,严冬一案,在缺乏核心物证、上游源头未查清、涉案金额严重注水、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,一审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。这不仅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害,更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。因此,我恳请上级领导及监督部门介入调查,彻查本案中的程序违法与事实错误,启动审判监督程序,还被告人严冬一个公道!
此致!
反映人:严冬之妻荣幸
身份证号:220203198303012429
2026年1月9日

原文来自腾讯:https://page.om.qq.com/page/Oj4Y8swbZFMimyswehQKMexA0











